哪些劳动纠纷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受理


《劳动法》劳动争议第十章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工作审判会议纪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作了特别规定。即: 1.因解雇、开除、辞退员工、辞退、员工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学徒之间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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